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874号
原告:徐州瑞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徐州科创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棒,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铜山区拾屯街道办事处吴屯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瑞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瑞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瑞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朱红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丹璐
书 记 员 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