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05民初18447号
原告上海迈外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同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8年2月26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现有证据证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项下广告发布义务,而被告未按约支付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滞纳金(违约金)及公证费、律师费等请求,均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11日,原告(乙方,下同)与被告(甲方,下同)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1.1(c)广告费:指因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为甲方发布网络广告而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用。……2.1广告投放期为: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2月18日、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30日、2015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24日。……3.1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广告费为120,120元。3.2甲方需要在乙方将甲方每期网络广告按约定发布结束后90个自然日内支付乙方相应金额的广告费,乙方应当在甲方每期网络广告的具体付款日期的10个工作日之前开具合法有效的广告业专用发票提供给甲方,该发票系乙方要求甲方付款前必须提供的付款支持文件之一。……4.1甲方必须在广告开始刊登5个工作日前,将其广告内容以乙方事先明确以书面形式要求的文件格式提供给乙方……甲方可以通过E-mail或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交上述广告内容文件。……6.1广告监测由甲方通过第三方监测进行,乙方不再提供广告监测。……11.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若未按规定日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11.3除非本合同另有特殊规定,否则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均应当依法向守约方支付直接损失的赔偿等。
同年7月8日、12月28日和2016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再次分别签订3份《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广告投放日期分别为2015年7月20日至同年7月26日、2016年1月1日至同年2月26日、2016年1月24日至同年2月6日,广告费分别为55,800元、147,240元和103,680元;其他约定同上述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发布了相应广告,并开具了共计279,600元的增值税发票。其中,金额为120,120元、55,800元的开具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金额为103,680元的开具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其余增值税发票原告未再开具。
为催讨本案债权,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据《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及排期表、增值税发票、电子邮件、公证书(即涉案广告发布监测、报告等内容)、询问笔录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核,予以采信。
一、被告上海海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迈外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426,840元;
二、被告上海海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迈外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滞纳金(违约金),分别以120,120元、55,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147,240元、103,68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三、被告上海海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迈外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54.05元,由被告上海海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卫年
人民陪审员 王伟芬
人民陪审员 孙秋芬
书 记 员 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