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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迈外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沪0105执3070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迈外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海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1844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广告费、滞纳金、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520,694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04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当事人申请等相关证据佐证。
终结本院(2018)沪0105执30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吴沁泉 审 判 员  蒋 萍
法官助理  冯小琳 书 记 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