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龙凤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遵化市龙凤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遵化市龙鑫化纤厂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281民初5965号
原告:遵化市龙凤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郑立彬。
被告:遵化市龙鑫化纤厂,住所地遵化市。
投资人:丁升。
原告遵化市龙凤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市龙鑫化纤厂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2017年11月30日,原告遵化市龙凤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化市龙凤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遵化市龙凤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亚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