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阿说以古、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2849号
原告:阿说以古,男,2001年4月9日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朝阳,职务总经理。
被告:艾跃宝,男,198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阿说以古与被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艾跃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阿说以古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说以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1元,由原告阿说以古负担。
审判员  赵文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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