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731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4045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