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锦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密市锦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960号 原告:高密市锦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女,汉族,1985年10月4日生,住高密市。 原告高密市锦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高密市锦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密市锦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密市锦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