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960号
原告:高密市锦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女,汉族,1985年10月4日生,住高密市。
原告高密市锦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高密市锦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密市锦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密市锦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