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城关镇建筑公司

竹溪县城关镇建筑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24民初715号
原告:竹溪县城关镇建筑公司。住所地:竹溪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18241211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竹溪县。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执行款,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88158718C。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湖北省竹山县号。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溪县城关镇建筑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了部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溪县城关镇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竹溪县城关镇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