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728执94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俊洁,任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常村镇岳刘庄村。
被执行人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波荣,任董事长。
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国宏
审判员 张雁凌
审判员 韩振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