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8132号
原告:湖南瑞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冷1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谭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朝慧,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高明,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企业总部E座。
法定代表人:崔泽武。
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鳌山卫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孙学浩。
原告湖南瑞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现原告湖南瑞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瑞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瑞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瑞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娟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严梓豪
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