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166号之一
申请人:周村区信达吊装服务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班里村268号。
经营者:信峰,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浩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郝家庄2号。
法定代表人:郝兴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正品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街道卧龙工业区奔月路88号。
负责人:耿聆。
被申请人: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企业总部E座。
法定代表人:李延森,董事长。
申请人周村区信达吊装服务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山东浩然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正品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16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账户6909********人民币206800.00元。申请人周村区信达吊装服务经营部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周村区信达吊装服务经营部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