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166号
申请人:周村区信达吊装服务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班里村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6MA3TXUCU2A。
经营者:信峰,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浩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郝家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RRE4671。
法定代表人:郝兴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正品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街道卧龙工业区奔月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NA9542WP3N。
负责人:耿聆。
被申请人: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企业总部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TRD1Q0E。
法定代表人:李延森,董事长。
申请人周村区信达吊装服务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山东浩然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正品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然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正品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068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然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正品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068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