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81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瑞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冷1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谭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朝慧,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高明,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企业总部E座。
法定代表人:崔泽武。
湖南瑞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先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湘0103财保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68699.8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瑞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瑞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68699.8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娟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梓豪
书 记 员 蔡资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