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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信达吊装服务经营部、山东浩然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332号
申请人:周村区信达吊装服务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
经营者:信峰,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浩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郝兴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正品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负责人:耿聆。
被申请人: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森,董事长。
申请人周村区信达吊装服务经营部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浩然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正品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68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然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正品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6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54元,由申请人周村区信达吊装服务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 曼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琦琦
书 记 员  班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