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3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村区信达吊装服务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经营者:信峰,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浩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郝兴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正品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街道卧龙工业区奔月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NA9542WP3N。
负责人:耿聆。
被申请人: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森,董事长。
申请人周村区信达吊装服务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山东浩然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正品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2)鲁0306财保332号民事裁定及(2022)鲁0306执保1166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周村区信达吊装服务经营部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以被申请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浩然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正品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中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曼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琦琦
书 记 员 李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