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民初436号之二
原告:金鑫,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青,系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冠众,系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泉,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第三人:武汉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街道办事处汉阳大道293号。
法定代表人:陶步黎,系该公司党委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鑫与被告李军、陈泉,第三人武汉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鑫撤回对被告陈泉、第三人武汉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骆启新
人民陪审员  徐永峰
人民陪审员  朱俊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