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4100号
原告:江忠安。
被告:武汉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步黎,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忠安与被告武汉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江忠安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忠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忠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江忠安负担。
审判员 贾继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童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