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民初436号之一
原告:金鑫,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青,系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冠众,系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泉,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第三人:武汉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街道办事处汉阳大道293号。
法定代表人:陶步黎,系该公司党委书记。
原告金鑫与被告李军、陈泉,第三人武汉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骆启新
人民陪审员 吴想生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