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2761号
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二街29号中交江锦湾10栋B号楼一单元17层7号(-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煜、***,湖北知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人民大道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