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1959号
原告:湖北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人民大道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聚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化工大道3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4年12月21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聚炭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 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