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10135号
原告:武汉侨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2号华中江南建材物流市场4楼1层14号。
法定代表人:周前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人民大道14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侨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侨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侨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侨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侨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全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