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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7768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陈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陈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