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781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奥斯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锦州金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付忠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奥斯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锦州金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辽0781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锦州金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111654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孙铁龄
审判员 娄志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