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斯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奥斯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泰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4民初5810号
原告:辽宁奥斯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0974190938
法定代表人:蔡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枫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经贸局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398982664U
法定代表人:康淇,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奥斯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辽宁奥斯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奥斯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公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肖培炜
书 记 员 石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