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565号
原告:无锡市第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55283P,住所地无锡市知足桥18号。
法定代表人:薛维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加柱,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桥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华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205694224,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1-C地块。
法定代表人:杨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华,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凤,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第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市政公司)与被告无锡华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该案疑难复杂,故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严海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为平、人民陪审员李浩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严海涛
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
人民陪审员 周为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姜伟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