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7349号
申请人:无锡市第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知足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薛维良。
被申请人:薛正兴,男,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第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第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薛正兴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对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第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薛正兴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瑜
书 记 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