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

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17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37582519。
法定代表人汪梅,总经理。
委托人:周欣,女,1981年9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申请人: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文,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217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账户为16×××70内存款320万元,青岛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账户为16×××70内存款3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鞠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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