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民初6307号
原告:武汉嘉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226号13E座。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徐,广东德纳(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诚,广东德纳(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27号楼五层5002室。
法定代表人:金红,总经理。
原告武汉嘉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嘉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嘉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嘉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33元减半收取8766.50元,由原告武汉嘉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向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 晶
书 记 员 陈岚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