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579号
原告: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海口路留学生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治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和平,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45号盘石互联网广告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明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张项红,女,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
原告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信公司)诉被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石公司)、第三人张项红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建利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和平、被告盘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朱明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项红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信公司起诉称:2015年11月,原告突然接到被告员工章锦电话,称被告公司负责华东六省一市的业务经理,其代表被告邀请原告到被告公司参加招商会,并报销差旅住宿费用。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盘石网盟广告品牌经销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淮安地区推广销售盘石网盟广告,但甲方仍有权授权其他经销商同时在该地区进行任何同类销售及经营行为。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为期12个月。甲方给乙方颁发盘石网盟广告的区域经销商授权证书和授权牌。必要时甲方应对乙方的业务开展作指导性培训。甲方将在每季度的前15个工作日内,以季度任务书的形式通知乙方其该季度的盘石网盟广告各项销售指标及考核方式。乙方需在签约当日向甲方缴纳保证金10000元,在3个工作日内,需要向甲方支付预存款项7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就委托第三人按约向被告全额支付了8万元。当原告要求被告兑现承诺,报销淮安至杭州往返交通和住宿费时,被告说该差旅费先挂在原告账户上,因此该部分费用至今未报销。合同签订后一年有效期内,被告从未按约对原告进行过任何业务指导、培训或其他任何帮助。被告也从没有按约向原告下达季度任务书,甚至于被告至今没有按约向原告颁发经销授权证书和授权牌。因此原告没有做成一笔业务。合同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保证金和7万元的预付款,但被告拒不返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万元、预付款7万元。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损失3000元、银行利息损失6291元(从合同期满2016年11月2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从起诉之次日2018年11月10日起仍按此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盘石网盟广告品牌经销商合同,证明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情况。
2、汇款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汇款8万元的事实。
3、函,证明第三人于2017年7月11日致函被告法人请求返还8万元的事实。
4、律师函,证明原告催讨8万元后无果的事实。
5、情况说明,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催讨8万元无果后报警的事实。
被告盘石公司辩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预存款是合同标的额,是经销商的授权费用,是发展客户提前打入的款项,合同约定终止后账户内的款项不退还。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开通账户给予授权,这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双方合同关系于2016年11月21日已经终止,被告除存在瑕疵履行义务外,并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28日,甲方盘石公司与乙方网信公司签订《盘石网盟广告品牌经销商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授权乙方成为其在淮安地区区域经销商,但该授权不排除甲方授权的其他代理商同时在该地区进行任何同类销售及经营行为。2、乙方同意甲方的销售模式,向注册地在淮安地区的客户推广销售甲方的盘石网盟广告。3、授权期限,即本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为期12个月。甲方授权乙方以盘石网盟广告“区域经销商”的名义开展市场活动。甲方给乙方颁发盘石网盟广告的“区域经销商”授权证书和授权牌。甲方应为乙方开通一个盘石网盟广告的“地区经销商管理账号”,以便乙方开展代理活动。此管理账号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收回乙方代理权时,自代理权收回之日起乙方不得再使用此管理账号。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范围内,以实现合同目的为限,使用“盘石”文字商标、盘石LOGO标识等服务标记。但本合同所可能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等的相关所有权利均属于甲方。乙方不得转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商标、LOGO、服务标记等或将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必要时甲方应对乙方的业务开展作指导性培训。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销售模式,在淮安地区推广销售盘石网盟广告……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需在签约当日向甲方交纳盘石网盟广告保证金1万元,在3个工作日内,需要向甲方支付预存款7万元,共计8万元。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存在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5000元的处罚,保证金不足以扣罚的应从预付款本金中扣除。合同终止后,乙方经销商管理账户内的剩余款项不予退还,乙方发展的客户账号内的款项不得转出,客户的服务继续由乙方维护,直至款项使用完毕。2015年11月30日,网信公司向盘石公司支付80000元。盘石公司为网信公司在盘石平台开通了“区域经销商”账户,授权网信公司在淮安推广销售盘石网盟广告。合同期内,网信公司未成功推广广告业务。2017年7月,网信公司两次致函盘石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及预付款。2017年9月1日,盘石公司关闭网信公司“区域经销商”账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8日签订《盘石网盟广告品牌经销商合同》,合同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依法成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其约定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根据合同约定,盘石公司主要合同义务为授权网信公司在淮安地区以盘石网盟广告“区域经销商”名义推广销售盘石网盟广告,向网信公司颁发授权证书和授权牌,以及为网信公司开通盘石网盟广告的区域经销商管理账号并授权网信公司在约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盘石”相关服务标记等。盘石公司已为网信公司开通盘石网盟广告管理账号,也已授权网信公司在约定期限及范围内使用“盘石”相关服务标记及以盘石网盟广告“区域经销商”名义开展市场活动,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虽盘石公司未及时向网信公司颁发授权证书和授权牌,但该节事实尚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本案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盘石公司不予退还未点击消费完毕的款项符合该合同有关约定,网信公司要求返还预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盘石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需没收网信公司的保证金以弥补其损失的违约情形,因此,本院酌情对网信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差旅费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2元,被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元。
原告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周建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昱光
代书记员 沈紫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