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6民初8048号
原告: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18569474W,住所地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3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黄治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583,住所地在南京市。
负责人:郭元陶,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蔡明。
原告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2018年10月31日,原告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减半565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920元,由原告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贲小青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范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