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环高科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京环高科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2384号
原告:北京京环高科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2层221-2。
法定代表人:戴秀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传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齐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俊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环高科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京环高科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环高科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连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