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忠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忠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民终3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忠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顺支行,住所地***市桥西区新华街28号。
负责人:罗丽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任潇潇,该支行职员。
原审被告:***市生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建国路7号3号楼3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曹军,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系曹军员工。
上诉人***市忠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顺支行,原审被告***市生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3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忠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故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市忠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忠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30元,减半收取29765元,由上诉人***市忠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砚生
审判员  梁金前
审判员  何燕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向东
书记员刘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