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财保18号
申请人:张家口市忠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43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申请人张家口市忠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侯淑琴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房屋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玉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