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981民初1351号
本案在审理原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2月30日,原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蔡琼霞
人民陪审员 彭琼香
书 记 员 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