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业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终26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业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季店乡长岭村黄季院号。
法定代表人:季国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南经济开发区好龙路**。
法定代表人:杨新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孝昌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花园大道**
负责人:程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业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孝昌县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湖北业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湖北业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仍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业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波
审 判 员  夏建红
审 判 员  陈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纯勇
书 记 员  李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