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孝南汇源分公司、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02民初4961号 原告: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577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系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代收各类法律文书等。 被告: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孝南汇源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红卫社区长兴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4K2U7A。 负责人:***。 被告: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南经济开发区好龙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180817578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孝南汇源分公司、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5元,减半收取5422.5元,由原告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