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村泾新路1-1,组织机构代码:72653298-9。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15)北执字第0473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屋经拍卖流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11月1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再次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屋,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抵押房屋处置成交预期较小,不愿意负担相应评估费用,撤回拍卖申请,撤回恢复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213执恢223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另行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强
审 判 员 尤 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