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81民初16245号
原告:江阴市澄江街道黄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冯玉林,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双宇镍业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孙科。
被告: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江苏双宇镍业高科有限公司、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澄江街道黄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山村委)诉被告***、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锋公司)、江苏双宇镍业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宇公司)、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镍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双宇公司、镍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晓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山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晓锋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90万元;2、***、晓锋公司承担以89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3、***、晓锋公司承担代理费34.4万元;4、双宇公司、镍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黄山村委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晓锋公司承担至2018年10月7日的利息442.142万元及8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晓锋公司因验资需要,于2012年3月7日向黄山村委借款1000万元,约定月底归还,但晓锋公司未能归还。后经催要,晓锋公司在2012年7月13日归还了四个月的借款利息24万元(按月利率0.6%计算),于2013年8月28日归还本金10万元;2017年10月31日、2018年2月12日,镍网公司代晓锋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尚余89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能归还。对此,经黄山村委催要,***于2018年6月18日出具还款承诺书,答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并由双宇公司、镍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至今剩余借款本息分文未付,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双宇公司、镍网公司辩称:对黄山村委的第一、三、四项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事实没有异议,涉案债务由***担任黄山村书记期间经领导打招呼由村委出借给晓锋公司。借款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且黄山村委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未有相应的支付凭证,希望法院对律师费做出合理的调整。
被告晓锋公司未予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3月7日,晓锋公司向黄山村委出具借条1张,载明:“因本公司验资需要,特向贵单位借人民币壹千万元整(¥10000000元),到月底前归还。借款人:晓锋公司2012.3.7”。下面还载明:“领导有招呼同意:请贵公司在月底前定归还***2012年3.8号”。同日,黄山村委支付晓锋公司1000万元。2012年7月13日,晓锋公司归还黄山村委借款利息24万元,2013年8月28日,晓锋公司归还借款10万元。2017年10月31日、2018年2月12日,镍网公司分别归还黄山村委50万元。
2018年6月18日,***出具还款承诺书1份,承诺其在担任村书记时借给晓锋公司的上述借款,如在2018年9月30日前不能将晓锋公司尚结欠的借款本金890万元及利息追回,并归还给村委,由承诺人承担全部尚欠借款本息的责任;同时,镍网公司、双宇公司自愿为承诺人的还款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村委会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及担保人,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全部由承诺人及担保人承担。镍网公司、双宇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
2018年10月28日,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与黄山村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代理本案,代理费为34.4万元。黄山村委尚未支付代理费。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业务申请书、银行交易凭证、收据、银行大额来账回单、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被告晓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二、根据原告黄山村委主张的借款本息及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有相应证据证实,且***、双宇公司、镍网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三、还款承诺书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且委托代理合同未有相应的支付凭证、票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实际产生律师费的数额,故本院对原告黄山村委要求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澄江街道黄山村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890万元、利息442.142万元并支付以8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
二、江苏双宇镍业高科有限公司、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对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江阴市澄江街道黄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94元(江阴市澄江街道黄山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由***、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宇镍业高科有限公司、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阴市澄江街道黄山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7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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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国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薛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