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澄江街道黄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某、江苏双宇镍业高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16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澄江街道黄山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81A80750102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鲥鱼港路4号。
法定代表人:冯玉林,该村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双宇镍业高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6542048N,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新澄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孙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13589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华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6532989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村泾新路1-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阴市澄江街道黄山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双宇镍业高科有限公司、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16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阴市澄江街道黄山村村民委员会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市澄江街道黄山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