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3执3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被执行人: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2653298-9。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苏0204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二、如***、***、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有权以***抵押登记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经执行查控平台查询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及全国、地方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及执行结果如下:
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与他人共有金科东方水榭39-101房产,建筑面积264.75平方米。房产设置抵押权,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登记抵押债权133万元。房产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与他人共有金科东方水榭39-201房产,建筑面积272.99平方米。房产设置抵押权,登记抵押债权108万元。房产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无处置权。
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坐落于鹅湖包装城A2-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615、701、702、703、704、705、706、707、914、915、916、917、918、919、920、921、922、923、924、925、927、929、931、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1009、1010、1011、1012、1014共计49套房产。房产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于2019年1月4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无处置权。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其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处置上述房产,要求待另案处置上述房产时,就拍卖所得款项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牌号为*******、*******汽车,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轮候查封。因未发现车辆下落,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牌号为*******汽车(登记状态为报废),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轮候查封。因未发现车辆下落,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车辆登记信息。
银行存款情况。本院于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36909元,其中7488元缴纳本案执行费,剩余29421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本院裁定自2019年3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退休收入中提取500元至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的银行账户内,直至本案剩余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本院前往***、***、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决定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予以公示。
截止2019年2月2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29421元,未执行到位金额479379元。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4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包征雄
代理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岩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