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特4号
申请人: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人民政府第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子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一兵,新化县孟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和***关于确认人民调解效力一案。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申请人***发生债务清偿纠纷,新化县宏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新化县孟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三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当事人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行划拨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和垫付的律师费及差旅费等费用100000元,总计1400000元,当事人***自愿全部承担,由当事人***向当事人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清偿。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5日前向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还款20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向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还款200000元,2022年7月31日前向湖南省新化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还款200000元,2023年1月20日前向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还款500000元,余下300000元在2023年7月30日前全部清偿。
二、如当事人***未按期履行第一项内容,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及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从法院实际划拨之日2021年7月8日起开始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新化县宏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愿意为当事人***所欠当事人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经审查,本院认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化县孟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申请人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和新化县宏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达成的新孟人调2021(036)号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谢军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小长
附相关法律条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适用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