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4218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孟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18773090X0。
法定代表人:陈子煜。
被告:郑军星,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郑军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欧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