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423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新化县孟公镇孟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18773090X0。
法定代表人:陈子煜。
被告:郑军星,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郑军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志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