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陈子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原审被告:刘川,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上诉人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5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北市新化县人民法院或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5日,上诉人将吉首碧桂园一期货量区二标段装修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新博劳务公司。上诉人就此标段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即便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也应当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吉首市。因此。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合同履行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或上诉人住所地湖北省新华县人民法院。刘川系上诉人员工,代表上诉人实施法律行为,后果由上诉人承担。原审被告刘川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刘川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审认定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利益,特提起上诉。
***未作答辩。
刘川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被告刘川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和原审被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审原告吕正平选择向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起诉并经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先予立案,故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上诉人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原审被告刘川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畴,非管辖权异议审理范围,本院不作评价。
综上,上诉人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政伟
审判员 唐 敏
审判员 成 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