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人民政府第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子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1)湘132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谢军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小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