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福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12民初1601号
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福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尹福有,董事长。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福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7元,由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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