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疰疆新瑞天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34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瑞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谢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铁站西绿地之窗商业广场办公楼AB及商业楼3-1401。
法定代表人:张建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瑞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248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6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74796.48元(含执行费2522.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国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木拉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