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6民初4479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
法定代表人:杨以建。
被告:万邦雷,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3月2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