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2422号
原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高铁站西绿地之窗商业广场办公楼AB及商业楼3-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98132XF。
法定代表人:杨以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莹,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淮海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814185653243。
法定代表人:祝亮,职务:院长。
原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相关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剑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