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6173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锦茂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路南一巷7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高铁站西绿地之窗商业广场办公楼AB及商业楼3-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乌鲁木齐市锦茂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锦茂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锦茂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590.68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多收案件受理费1565.6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穆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安丹